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组织2020年度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人:煤矿安全网 浏览: 759 发布时间: 2020-07-10 稿件来源:煤矿安全网 |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应急管理厅《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我省境内的煤矿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省属企业和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中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参加初次取证考试;已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且在2020年度需要延期换证的,参加延期换证考试。初次取证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提出考试申请,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考试合格;证件到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考试申请。
二、考试安排
(一)报名。
省厅于7月至12月分期分批组织考试,报名方式、申请资料清单、资格审查等安排见附件1,时间和地点安排见附件2、3。
如受特殊情况影响需要进行调整的,以省厅官网“教育训练”栏目公告(http://yjt.shanxi.gov.cn/)和“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通知为准(http://183.203.216.194:8081/,简称“管理系统”)。
(二)考试。
考试申请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成绩管理。
1.考试合格的,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结果(http://cx.mem.gov.cn/)。
2.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考不合格的,可在60日内补考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补考的,需在考试前由所在单位向省厅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以延期30日参加补考,未如期参加补考的,视为自动弃权,按不合格处理。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省厅将按照规定对其所在企业或任免机关下达调整工作岗位《告知书》,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督促落实,不合格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考试。
3.其他行业有关人员的补考,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应急管理厅《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证件颁发。
1.鼓励自行打印电子证书。考试合格人员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mem.gov.cn),从“查询服务”栏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或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实体证书颁发。需要实体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于考试合格后10日内在管理系统“申请实体证书”栏目提出申请,省厅将统一制作发放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应急管理局要持续开展安全培训考试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考试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考试计划,做好权限范围内的“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发证工作。
(二)各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好本单位“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和省应急厅《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好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三)各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考试安排,认真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严控培训班容量、严格落实培训大纲、严肃学员考勤纪律,夯实工作基础、强化过程管控、规范档案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对涉及本通知考试人员培训的,应于每期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及有关人员信息通过省厅“管理系统”报送,省厅将视情采取随机抽查、合格率通报等方式进行动态监管,对不报告或未如实报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